呼和浩特电脑系统维修_呼和浩特电脑系统维修店

这个地区已经安装海燕系统。

呼和浩特市安装海燕系统是为了提高税收管理和服务质量,帮助纳税人更方便地查看经营情况、申报清册信息,并了解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安装海燕系统,呼和浩特市的纳税人可以更方便地获得税务服务和支持,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打击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呼和浩特市计算机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计算机系统)是指计算机软件系统、硬件系统及有关工作人员构成的信息处理系统。

计算机系统安全是指防止计算机系统及数据被非法利用和破坏,避免各种错误与损坏,保障计算机运行环境的安全和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保密性以及计算机的控制功能恢复功能。第三条 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系统均适用本规定(个人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四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对计算机系统安全状况进行监察、检查、指导,对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对计算机系统安全保卫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监督、检查管理计算机系统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执行有关安全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对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安全验收,建立计算机年检制度。

(四)对计算机销售市场进行安全管理、技术认证和产品公证,受理用户的投诉并进行裁决。

(五)计算机系统安全监督的其它职责。第五条 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积极预防与应急处理、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对外出租或提供服务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制度。第六条 计算机网络中心(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网络的安全管理工作。统一向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办理所属使用单位的计算机系统的登记备案事项,领取《呼和浩特市计算机安全运行证》。

计算机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必须在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管理部门造册登记,领取《呼和浩特市计算机经营部门安全技术合格证》。第七条 使用单位和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根据实际需要指定负责计算机系统安全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

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负责对计算机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对信息处理活动和安全措施的效力进行经常性的审计、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八条 计算机系统的研制、生产、开发、经销、使用等各环节,应遵循国家计算机安全标准和安全规范。第九条 使用单位、经营单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须执行《呼和浩特市计算机病毒控制管理办法》、《计算站场地技术要求》(GB2887-82)和《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GB9361-88)。第十条 计算机系统实行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等级、机房的安全类别、温度和尘埃级别。重要计算机系统的等级、类别、级别的确定和变更,须由使用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选调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性强、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并经相应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对不适合在计算机系统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并做好调离人员的有关安全工作。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运行审批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和批准的任何程序和指令,不得装入计算机系统运行。第十三条 计算机系统工作及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计算机系统的安全规定,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危害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机房及其它重要区域的出入制度。建立硬件、软件、网络、媒体的使用和维护制度。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计算机系统数据流程的各环节应采取严格控制措施,制定数据采集、分类、校验、输入、存储、处理、加密、输出、传输、删除、使用等安全控制规程。数据文件的建立、修改、更新、删除、复制、使用,必须有完备的手续并按授权范围进行。严禁非授权人员接触和使用计算机系统资源。第十六条 重要计算机系统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网络系统应具备保护系统自身功能和信息功能;具有对非法存取活动进行监控、记录和报警功能;对用户及其权限应具备严格的鉴别措施。第十七条 重要的计算机系统应配备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密码系统和具备周密的应急方案,保证在非正常中断时有迅速恢复的能力。